对于知网收录行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东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因此,知网无论从高校院所取得作品,或者从期刊杂志等媒介取得作品,其仅仅是被让渡了部分的著作权财产权,知网都不是作品的最终作者 。作者稿件被学术期刊录用出版,期刊杂志社再将文章授权给知网,在这个过程中,作者、学术期刊、知网平台都是利益相关方 。
【中国知网在哪里有单位,知网回应被中科院停用】由于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作为平台的知网赚了大头,内容生产者实际上变成了近乎免费的“打工者” 。“知网收录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像贪食蛇一样,无限攫取私利 。”张华东表示 。而在销售方面,知网的商业模式之一是要求各高校和学术期刊及各大平台同意知网提供的格式合同乃至不平等的约定,然后免费使用所有收录的作品,之后再收取用户的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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