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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协议中要明确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期限,被拆迁人须在该约定期限前完成搬迁,在此之前拆迁方无权任意拆毁房屋 。五、搬迁期限、过渡期安置补偿方式及期限拆迁协议中约定的不仅仅是拆迁方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义务,有被拆迁人搬迁交房的义务 。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被拆迁人完成搬迁后、取得安置房之前的过渡期内,拆迁方有义务对被拆迁人进行过渡期安置 。
拆迁房屋如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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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下面就来看一下拆迁评估过程中有哪些必须要注意的事项,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面对拆迁这件事 。一、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
据很多被拆迁人反应,自己家的房屋拆迁时,根本就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甚至评估机构上门进行房屋评估时才知道有评估这一回事,且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明显偏向于拆迁方 。如果是遇到了这种情况,则此过程可能涉嫌违法,被拆迁人应当及时反映,以免耽误维权时机 。二、 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
所谓评估时点,就是指运用比较法等方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时,由于交易价值的成交时期不同,需要将这些交易价格的成交日期统一修正于某一时间点上,这个统一的时间点便是评估时点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房价的变动是很快的,房屋价值作为评估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评估时点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那就是房屋征收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房屋评估机构如果没有依照此规定,而导致评估结果中房屋价值的结果过低、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被拆迁人要及时提出异议,通过复核评估等程序及时提出自己的主张 。三、拆迁方应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根据法律规定,在最终的评估报告做出前,拆迁方是应当将初步的分户评估结果公示的,被拆迁人可以在公示期间指出其中的错误,确有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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