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写作表达方式有哪些,最值得让律师写的3个法律文书

写法律文书要注意哪些方面?
法律文书写作,最主要的要求是规范,从文字表达到格式,甚至标点符号 。笔者今天谈谈两个很常见的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本文标题之所以要把“错误”两个字要加引号,是因为从严谨的角度而言,这是不规范的问题,而非对错的问题 。言归正传:很多人有一个很常见不规范问题,有多普遍?普遍到《人民日报》在其关于如何正确使用标点的文章里,自己都用错了 。
我先把错误示范例举出来,能不能看出来哪里有问题:如下,你能看出来人民日报哪里错了么?(提示:这个错误,很多律师的法律文书里也常见)这是人民日报自己制作的一个关于标点符号最新正确用法的帖子,但是,尴尬的是,这个帖子自己就把标点用错了 。没看出来?再来一个:答案就是:排序数字“1”后面的顿号“、”用错了,其实不能是顿号 。
因为,根据国标,阿拉伯数字和字母用来做次序语时,后面应该用下脚点,啥是下脚点?就是英文的句号“.”正确的用法是:关于这一点,很多人都会用错 。作为次序语标点时,什么时候可以使用顿号?只有一处,就是中文数字单独作为次序语时 。正确的用法如下:一、巴拉巴拉二、巴拉巴拉三、巴拉巴拉而如果是“第一”“第二”等,就用逗号“,” 。
【法律文书的写作表达方式有哪些,最值得让律师写的3个法律文书】比如:一,巴拉巴拉第二,巴拉巴拉第三,巴拉巴拉还有一种情况 。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法律文书中,那就非常显眼了,就是在用括号加数字的时候,很多人会加一个顿号或者逗号 。错误的例子:(1),巴拉巴拉(2),巴拉巴拉(3),巴拉巴拉 。正确用法如下:(1)巴拉巴拉(2)巴拉巴拉(3)巴拉巴拉 。让我给你举几个错误的例子 。这种错误比较常见,比如再来一个:以上两个文件都是具有行政或司法效力的公文,但仍然存在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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