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取消预中标,远景能源预中标( 二 )


在最低价中标中 , 遏制违约的基本原则是落实违约责任、提高违约成本 。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便能够确保“低价低质”、“胡子工程”责任回归己身:工程担保的追偿机制、反担保设置可以在补偿业主后向承包商索赔 , 实则将违约风险转回风险源 。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应用能够改变承包商以不合理低价中标的结果:进则亏损 , 退则被罚——“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不合理低价也能够得到源头遏制 。
3、投标担保 履约担保:从低保额到高保额当然 , 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在满足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堵住最低价中标法漏洞上的作用发挥 , 与保额呈现正相关关系:担保金额决定了担保责任的上限 , 也限制了担保功能的实现 。相较美国等高保额地区 , 我国的2%投标保函较难促使承包商更加慎重地对待投标行为 , 构建合理最低评价中标的保障 , 10%履约保函也仅仅能够发挥有限的违约规制作用 。
此外 , 高保额投标担保所能起到的资格预审作用、高保额履约担保所能起到的业主保护作用 , 在低保额的情况下也将大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 , 监管部门已有意识地引导履约担保向高保额发展: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后 , 9月30日住建部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
另外 , 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规定 , 为投标担保留下了提高保额的创新空间 。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出发 , 利用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建立起彼此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的权、责、利作用机制 , 是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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