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如何投标才能中标( 二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经成立 。中新资源公司认为,此时“双方作为合同主体的地位固定下来,但是合同内容有待双方进一步商榷”,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预约合同,不能认定中新资源公司与大庆油田公司之间存在或者成立委托设计合同关系,既无事实依据,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悖,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至于中新资源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提到的招投标人主体资格问题及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的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位于哈萨克斯坦国阿克纠宾地区50万吨EM油田产能建设地面工程设计项目系中新资源公司的境外工程项目,中新资源公司对该工程设计项目进行招标,具有招标人主体资格 。
中新资源公司主张其不具有招标人主体资格,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在中新资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的《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投标人在国内拥有油田地面建设甲级设计资质,且在哈萨克斯坦国拥有合法注册的设计单位 。本案中,大庆油田公司向中新资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了国内《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及其在哈萨克斯坦国成立的DPS克孜勒尔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设计许可证》,因此大庆油田公司具有中新资源公司认可的投标人主体资格 。
中新资源公司认为大庆油田公司不具有投标人主体资格,也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虽然案涉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人少于三人、出售招标文件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不足20日、未记录开标过程等不规范行为,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情形 。
中新资源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双方的招标行为无效,并进而导致双方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大庆油田公司是否依约完成初步设计任务,设计费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根据2008年4月13日中新资源公司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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