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从上文所述也可以看出,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有针对城市地区的供水、用水规定,却没有针对农村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规定,相比很多城市都制定了地方法规、规章来对城市地区的供水、节约用水进行规范,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的立法却处于空白的状态 。有必要摒弃现行的将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割裂的立法模式,在体例上采用特别立法模式 。
2、现有法律体系对于农村地区地下水规定存在不足之处没有针对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的专门立法,那么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 。通过笔者对上述的法律文件的梳理,发现法律规则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是其最大的问题 。其实,很多学者在论述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时,多会对此进行诟病 。法律存在的价值之一就是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引,引导人们的行为都处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保证社会的良好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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