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什么资质取代,不能再作政府采购资格条件

3.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得到采购人知晓与认可,并将联合协议提交采购人 。二、我国对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
如何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什么资质取代,不能再作政府采购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什么资质取代,不能再作政府采购资格条件】你好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活动,在实务操作中容易与借用资质、转包非法分包相混淆,真真假假,到底该如何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呢?我谈点看法,供你参考!一、首先了解什么是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 。联合体的组成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二个以上法人,也可以是二个以上的法人与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二个以上的其他组织 。
联合体是为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组成的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联合体具有风险共担、优势联合,提高投标成功率与项目实施质量等优势 。在我国,在大型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联合体投标比较常见(依据《招投标法》实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联合体投标情形较少(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货物类、服务类及与新建、改扩建无关的修缮类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难度不大,投标人组织联合体的需求不强烈,有时反而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
二、我国对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对上述二条规定,我们可以掌握以下要点:1.政府采购活动是允许联合体参加的,应在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对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进行明确 。
2.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联合体各成员应共同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资格,其中有一个成员不符合,将是无效的联合体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前,拟组成联合体的各成员应事先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将联合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 。
5.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联合体成员资质有高、有低时,按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防止了挂靠、借用 。7.在同一个采购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不得参加多个联合体进行投标 。三、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要重点注意的问题应该说,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件对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还是很具体的,但实际工作,仍然存在真真假假的联合体,让人难以辨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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