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商,辽宁工商营业执照网上办理( 二 )

辽宁工商,辽宁工商营业执照网上办理

3,辽宁省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为了扶持个体工商业,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要长期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方针 。充分发挥个体工商业在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和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对城乡个体工商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行政管理 。税务、物价、银行、商业、粮食、物资、城建、交通、卫生、公安、专卖和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应从各方面互相配合加强管理,支持和保护个体工商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个体工商业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服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人员第四条 凡下列人员具有相应资金和开业条件的,可以申请从事经营个体工商业:(一)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待业人员;(二)乡村农民;(三)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个体工商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个体工商业者可以按国家政策规定,请帮手带学徒 。第三章 经营范围第六条 个体工商业者根据本人条件和社会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从事适合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的小型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建筑修缮业、运输业、贩运业以及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其它行业 。第七条 允许个体工商业者以一业为主,兼营有连带性的行业 。第四章 经营形式第八条 个体工商业的生产经营形式允许灵活多样 。可以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来料加工、自产自销;也可以经销代销,代购代运,零售与批发兼营;可以固定门市,摆摊设点,也可以流动服务,长途贩运等 。第九条 个体工商业可以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 。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可以联合经营 。第五章 登记程序第十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须持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明,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个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需建营业用房或摊亭用地,须先经城建部门批准;申请从事个体旅店业、刻字业、寄卖业,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申请从事个体机动车船运输,须先具备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并经市、县、区交通部门审查同意;申请从事个体饮食业、食品业、理发业、浴池业、旅店业,须取得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业主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申请从事技术性较强的行业,需取得市、县、区有关部门的技术考核证明 。第十一条 农民申请进县乡镇务工经商,须持原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进城市经营城市所需行业,须持原户籍所在地乡政府证明,向所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执照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及有关部门,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营业执照、开业申请及经营场地、营运路线、卫生许可等申请,应及时审查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不能及时办理的,应说明情况,并将审定结果通知本人 。第六章 扶持保护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个体工商业者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业者从事政策允许的经营及其拥有的资金、物资、设备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侵犯个体工商业者人身、财产权利的,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城建、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发展个体工商业所需要经营场地、营运路线,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营运路线计划,予以安排 。凡经批准的经营网点、场地和营运路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驱赶、排挤 。国家需要必须动迁的,应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其另行安排适当地点,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业者所需货源、原材料、燃料等,属于物资、商业等部门计划供应的,有关部门应积极纳入计划,统筹安排 。允许个体工商业者通过正当手段,自行组织货源和采购原材料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业者必须具有同经营规模相应数额的自有资金,才可以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才可以向银行或信用社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业者,可以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起字号、刻图章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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