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价暴跌200亿,陈发树( 二 )


如何看待陈发树与红塔集团关于云南白药的股权争端?

身价暴跌200亿,陈发树


1、这涉及到《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2009年9月10日 , 陈发树与红塔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 约定红塔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股份转让给陈发树 , 并约定红塔集团公司在转让协议生效并收到全部价款后 , 应当及时办理所有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 。协议签署后 , 陈树发依约支付总价款2207596050.22元作为股权转让款 。
但是 , 《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该协议需要经过红塔集团的上级主管机构中烟总公司的批复方可生效 。协议签署后 , 红塔集团虽然履行了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 , 但2012年1月17日 , 中烟总公司作出《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不同意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 , 遂导致本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 。
【身价暴跌200亿,陈发树】2、此股份转让行为 , 由于涉及到的金额巨大 , 相信陈树发先生的法律顾问团队会尽到法律风险提示的责任 , 但是之所以出现如此重大的问题 , 笔者推测(个人意见无法律责任)陈树发先生在与红塔集团正式渠道或非正式渠道谈判沟通过程中 , 还是比较相信协议对方的口头意思表示 , 但却并未落实到《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文件中 。这可能是招商引资或其它投资行为经常出现的问题 。
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易变性 , 往往导致某些投资行为需要灵活处理 , 这也为投资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3、问题的表述存在一定的问题 , 本案中应该理解为“协议未生效” , 而非“合同无效” , 两者意思相差巨大 。4、详细的内容 , 建议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作出的两份生效法律文件:(2015)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 以及(2013)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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