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常用六种付款方式,国际贸易常用六种付款方式优缺点( 二 )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
信用证的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
信用证的分类
信用证的分类有很多,粗略来分可以有以下几种:
A 根据信用证的单据或者信用证本身的要求来分: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
①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UCP600跟单信用证惯例
②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 。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
②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 。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 。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
最新的《UCP600》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销信用证!(注: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
②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Sight L/C)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
②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
③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