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习题,经济法计算题( 二 )


经济法习题,经济法计算题


4 , 经济法题目摘要经济法题目有:45.论反垄断法与专利法的“冲突” 46.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47.论反垄断法之宽恕制度 48.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探析 49.人民法院在我国反垄断工作中的职能解析 50.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51.经济法调整对象之我见 52.论经济法主体 53.论经济法基本原则54.论经济法的实施 55.论企业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56.论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57.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 58.WTO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 59.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60.我国现阶段行政垄断的特点及其法律规制 6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62.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探讨 63.《个人所得税法》的缺陷与完善 64.论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 65.证券交易征税问题研究 66.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67.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68.我国开征不动产税问题研究 69.论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的义务与责任 70.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及配合制度研究 71.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引导与规范 72.外资并购的风险预测与法律防范73.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74.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研究75.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76.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77.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78.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79.论“知假买假”的性质80.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81.论消费者组织的定位及功能8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83.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4-20经济法 , 题目经济法题目有:45.论反垄断法与专利法的“冲突” 46.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47.论反垄断法之宽恕制度 48.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探析 49.人民法院在我国反垄断工作中的职能解析 50.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51.经济法调整对象之我见 52.论经济法主体 53.论经济法基本原则54.论经济法的实施 55.论企业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56.论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57.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 58.WTO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 59.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60.我国现阶段行政垄断的特点及其法律规制 6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62.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探讨 63.《个人所得税法》的缺陷与完善 64.论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 65.证券交易征税问题研究 66.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67.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68.我国开征不动产税问题研究 69.论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的义务与责任 70.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及配合制度研究 71.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引导与规范 72.外资并购的风险预测与法律防范73.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74.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研究75.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76.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77.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78.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79.论“知假买假”的性质80.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81.论消费者组织的定位及功能8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83.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2005年6月,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合并了中外部合资××有限公司合同,共同投资建立中外部合资经营企业生产新型蓄电池 。以现会形式出资12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规模的75%,8公司以广房,设备形式出资4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构成的资40万美元,I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 , 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 。2005年8月 ,经有关机关批准 , 并在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公司正式成立 。之后 , A、B两公司依约及时地履行了出资义务 。2006年3月 ,  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 , 鉴于股东A公司身处美国 , 不方便参与合资公司经营管理这一情况 , 董事会作出决议 , 由B公司全权负责合资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 , A公司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分取利润 , 即A公司每年可分得其出资金额25 %的利润 , A公司不承担企业经营上的风险 , 盈亏由B公司单方面承担 。该决议作出后的头三年 , 合资公司业绩良好 , A公司取得了约定的利润 。此后几年 , 合资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 便未再向A公司支付决议中约定的利润 。2011年12月 ,  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 , 作出提前终止合资合同、注销合资公司的决议 , 双方就偿还A公司投资款等事宜发生纠纷 , 经协商未能解决 。A公司便依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要求解除合资合同 , 并要求B公司返还其出资120万美元及支付所欠保底利润 。阅读案例 , 思考下列问题:美国A公司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分取利润 , 即每年可分得其出资金额25%的利润 , 你认为合理合法吗?美国A公司不承担企业经营上的风险 , 盈亏由B公司单方面承担的做法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吗?美国A公司要求解除合资合同 , 并要求B公司返还其出资的120万美元的做法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2005年6月 , 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x x有限公司合同 , 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新型蓄电池 。合资合同规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美元 , A公司以现金形式出资120万美元 ,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5% , B公司以厂房、设备形式出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5 , 国际经济法以上以下包不包括本数汉语中 , “以上”、“以下”是有歧义的 , 既可包含本数 , 也可不包含本数 。所以有些法律会特地讲明该法中“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 。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 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 , 不包括本数 。《刑法》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 , 包括本数 。但是这两部大部头法典地位都在《宪法》之下 , 不能被拿来解释《宪法》中“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 。因为《宪法》自己对此没有规定 , 有权解释宪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也从来没有对此作出解释 。我们目前也没有碰到需要解决此问题的现实情况 。所以 , 你这个问题的结论是:不知道 。6 , 经济法一道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习题1、不能有效成立 , 因为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 ,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如果注册资本80万的话 , 其中货币出资应为26.3万2、无效 , 违法公司法第21条、149条的规定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与损害公司利益 , 第152条规定 ,  股东在穷尽内部救济程序走完后 , 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 。3、无效 ,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为答复的 ,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 不同意的股东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所以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4、由公司财产先于清偿 。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 , 经济法试题请高手回答 晕 , 这是民法 , 考查合同订立生效问题!王刘之间合同定立并生效 , 但未交付 , 而是指定交付 , 所有权并未转移 , 后刘潘之间的交易 , 合同生效并实际交付 , 所有权转移 , 潘对刘的合同款转化为债务 , 刘定立了另一个合同 , 破坏了其与王之间的合同 , 是一种违约行为 , 须承担民事责任!所以<p>你好 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我可以推荐一个网站给你</p> <p>中华保险学习网(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1000bx.com%2f" target="_blank">http://www.1000bx.com/</a> )</p> <p>希望你会满意!</p>8 , 会计主要学什么内容会计要学会计基础 , 想学好会计就一定要把基础打扎实 。主要学习内容有:会计原理、会计基础知识、经济法规、税法、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统计学、审计、成本核算与管理等 。会计从业资格证学的是: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从业道德、会计电算化 。助理会计: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主攻税法 。会计是研究企业在一定的营业周期内如何确认收入和资产的学问 。会计师除了准备财务报表以及记录企业交易行为外 , 更重要的是能够参与企业间的合并、质量管理、信息技术在财务方面的应用、税务战略以及很多企业的管理决策活动 。会计的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 , 不断更新会计知识的行业 , 想要学习会计 , 需要做好长期学习的准备 , 入门级别的会计 , 需要大家掌握基础会计与实务 , 计算机相关知识 , 学习会计电算化 , 还要学习一些会计有关的法律条文 , 也就是大家所以的经济法、税法的入门知识等等 , 这些都只是会计行业皮毛 。想要从事会计工作以后要学的还有很多 , 会计实操、中级会计会计等等 , 要是考取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话 , 那么要学习的内容将更多了 , 还要接触财务管理 , 公司战略与风险等等 。9 , 简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 , 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 , 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 , 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1、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 , 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 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 , 协调经济利益关系 , 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个主管主体和公有制主题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 必须相一致 , 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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