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情形是指因供应商疏忽而多交投标保证金 。为什么要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恶意投标,围标串标,拒签合同等行为 。因此,该投标依然有效 。第二种情形,因采购人自身并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因供应商原因而多交的保证金,将对供应商的行为产生更大的约束力,可以视同为供应商自愿行为 。
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交多了,能否判定其投标无效?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无论是交投标保证金,还是其他环节,我认为要从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确保采购质量的角度去分析解决问题 。为什么要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恶意投标,围标串标,拒签合同等行为 。这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采购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性措施,收取保证金的目的在于限制投标人的行为 。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律也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二,这可以减少投标人的投标资金压力 。
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交多了,一般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招标文件规定的缴纳比例超过法律规定 。比如100万采购项目,最多只能收取两万元投标保证金,但招标文件规定超过两万元 。另一种情形是指因供应商疏忽而多交投标保证金 。个人认为,第一种情形,应该由潜在投标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和投诉,否则该项投标应继续有效进行,但财政部门事后检查发现时,可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
第二种情形,因采购人自身并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因供应商原因而多交的保证金,将对供应商的行为产生更大的约束力,可以视同为供应商自愿行为 。因此,该投标依然有效 。上述这些问题,今后将不再是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领域改善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各省市已逐步取消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投标人的资金压力大大减少 。但如何加强对投标人的行为的监督与制约成为新的难题 。
服务类招标项目,供应商是否可以不去开标现场?为何?
【投标供应商什么意思,应处罚投标供应商吗】
无论是货物类、工程类还是服务类项目的招投标,其招标流程和要求都是一样的,这个不用考虑分类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 。通常情况下,投标人应参加开标,这是投标人的权利,也是对整个开标过程的监督 。在开标现场,投标人也可以对整个项目的投标人参与情况、报价情况等进行了解,为企业今后投标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
在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时,投标人肯定要到开标现场完成标书递交程序,否则不能进入到评标环节 。随着电子评标方式推行,投标文件均在网上提交,一些投标人因地理位置较远、时间冲突、意外事件等原因无法参加开标,该投标是否有效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这就表明投标人可以不参加开标 。
但是,为了避免招标中出现意外情形,投标人最好是要参加评标活动 。意外情形包括:1.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文件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时,会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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