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法律条文阐述了棚户区改造进行的前提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确需征收房屋时,才可进行 。也明文规定了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也就是说,对于棚户区改造须系建筑安全隐患多、房屋质量差、使用年限长久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比较落户等地段 。
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县城管局、县规划局等行政部门均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市某区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该法规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 。第三,组织听证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公众意见是政府机关制定有效征收补偿方案的必要程序,没有经过征求公众意见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不能认为对被征收人作出了合法安置补偿的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对于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 。这里的多数,一般应是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被征收人,此时组织听证会是必经法律程序 。
第四,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须载明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告知被征收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这里,告知行政诉讼权,不仅应告知受诉人民法院名称,还应告知起诉期限 。
若未告知起诉期限和诉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屋征收决定内容之日起一年 。第五,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家里马上就要拆迁了,签房屋拆迁协议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第一,仔细核对补偿内容,查看是否有漏掉事项 。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应根据评估明细表以及与拆迁方谈判的补偿事项,核对拆迁方是否如实记载在补偿协议上,数额是否相符 。被拆迁人不要怕耽误拆迁方时间,一定要一项一项仔细核对,逐条逐款看清楚 。第二,不签订空白协议 。
所谓的空白协议是指内容有空缺的补偿协议,通常是与被拆迁人有厉害关系的内容会被空出来 。在签订的时候,拆迁方会对被拆迁人作出口头承诺,或者告知被拆迁人“空的地方内容不重要”,或者“回头盖章之后给你补上内容”等,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要明确拒绝,不要签字,除非拆迁方当场将内容补全 。因为一旦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之后,补偿协议空白的地方有可能会被拆迁方随意填写,出现与当初承诺的补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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