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政府采购不采购 怎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 )



【该政府采购不采购 怎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这个问题问的比较好 。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题目提到采购单位和供应商,适用的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不同于招投标法,两者有着一定的联系和补充,政府采购法要比招投标法相关法规要多,长而复杂,所以很多时候这两个容易让人混淆 。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
二、政府采购中,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采购行为,那么工程的话还要遵循《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的,货物和服务遵循《政府采购法》和87号令(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若为工程还可以参照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招标采购活动,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要约,当中标通知书拿到后,要约送达,《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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