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征收或者征收都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为准,各地根据自身的情况,出台相应的细则推进项目进行 。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 。“农村的地叫征收,城市的地叫拆迁”,这种说法现在不准确!自从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的文件后,给农村的征收或者城市的拆迁以新的定义,通常情况下都是征收项目 。
国家征收土地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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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征地拆迁刘可心”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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