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什么是计划生育一法五规

1,什么是计划生育一法五规一法是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五规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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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汉中市施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反正陕西的是,农村的放弃要第二胎,立马奖励4000元整刚实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什么是计划生育一法五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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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婚可以生二胎吗可以的 。再婚可以生二胎.“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你们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你们可以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取得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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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陕西省再婚生育政策 我和现任老公在离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归对方抚养,与对方一起生活 。我和现任老公身边无子女,家庭生活因为身边没有子女而缺憾,又不敢偷生,恳请省政府在这次生育政策调整时予以考虑我们再婚家庭无子女的情况 。答复是;;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查 。按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你们不符合再生育条件 。2014年度我省将修订《条例》,届时将认真研究你反映的问题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 。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补助《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将开始执行,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06元 。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将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06元,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全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 。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办法》中明确发放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并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经审核确认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报经主管厅局同意后,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补助金发放程序和渠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上述范围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政府逐级审核,报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核同意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发放 。根据省计划生育工作条列规定: 1.从领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2.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3.独生子女父母(包括只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在农村居住,在年满60岁之后,每月各发给50元的生活补助 。山东各地从2005年已陆续开始兑现 。4.独生子女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可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也将享受优先照顾 。政府还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5.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6,陕西省办理准生证吗 准生证需在户口所在地办(无论男方、女方都行),1.双方户口本或户籍证明2.结婚证3.双方未孕未报养证明先到社区或村委会,再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如果是第一胎不用办理准生证,新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向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卡 。符合政策生育第二胎的,才需要办理再生育证 。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发展,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且已领取生育证的,生育证一年内有效 。农村居民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领取生育证后,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日起一年内,生育证有效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中的农村居民,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但应当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牗镇牍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一)弃婴、溺婴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四)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结论 。第三十条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当事先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经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查验后施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陕西省,绝对的、必须的、肯定的办理准生证!陕西省办理准生证,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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