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病假,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及事假制度

1,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及事假制度 法定节日不得倒休,法定休息日,综合工时没有法定休息日 。病假可以参见医疗期相关规定 。事假依据单位员工制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法定假日请病假、事假不扣工资 。1、《劳动法》还未细到连请事假、病假如何扣款的地步,也就不可能从《劳动法》中找到答案 。2、通常情况下,事假原则上无工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3、上述病事假工资发放,由单位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确定 。但前提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宣贯至每一位员工 。

劳动法病假,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及事假制度


2,2021年劳动法病假法律分析:关于病假的规定为:一、单位的职工因为生病或者意外受伤的,需要暂停工作到医院接受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综合判定职工的病假,一般是基于三个月到两年的病假 。二、职工在享受病假期间可以正常收工资的 。三、但是病假期间的工资一般会比正常出勤的工资低一点,但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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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全国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各不相同,有些省市还有其特殊规定,但大部分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1、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2、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综上所述,自然人生病是在所难免的,所以也会影响到工作,所以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对于生病员工应该给予一定的病假福利等,在相关的规定中员工在病假期间应该正常领工资,只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跟工作时的工资肯定是不能比的 。【劳动法病假,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及事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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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法病假的规定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劳动法对病假的规定 广东胡律师:1、3月份的工资是否有要看你公司执行的规定,一般除非是特殊的病假(因工伤引起的)才会用人单位才会支付一定工资;2、4月份交接完后就可以离开公司;3、合同终止,之后你未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的劳动关系不严格受《劳动法》保护,你可以以此找用人单位赔偿你双倍工资;4、你3月份请病假,公司是可以拒绝你支付你3月份的工资,你们在09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补充回答: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离开,在你离开之前与单位交接人员交接好就行,离开前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你工资 。1.三月份您也上班了,只不过不是全勤而已,应该有工作那几天的工作,对于病假期间是否支付工作,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2.四月份可以离开公司 。3.合同已经到期终止,之后没有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4.可以和公司协商好,提前离开公司,做好工作、财物等的交接手续,结清工资等费用,办理好档案、社保等移转手续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如果你的病休期间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当然在你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去上,另外,如果你不适用原来的工作岗位,可以申请换合适你的工作岗位 。如果你不能工作了,用人单位应给予你相应的补偿 。另外,之前缴纳的社保等都可以为你的生活提供保障的 。具体来说,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如果不能继续工作了,所能提供的保障就相对来说少了,毕竟不管什么补偿都只是一次性的,如果是疾病并且因此而生活困难是可以申请社会保障的 。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成就你的价值 。衷心祝福你!6,劳动法病假 病假工资规定按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病假应该给工资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按下述比例支付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 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准: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 。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同时需要医院开具相应诊断书和休假建议 。工资70%仅供参考7,关于病假是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只是笼统的规定员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也有因病请假的权利,具体2113的规定看下面: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5261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4102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1653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回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答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希望能帮到你 。以下这个规定虽然有点长,但是完整地读完对你非常有帮助(不过主要看前面五条吧),你的疑惑也可以得到解答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264663138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医疗期限有多长呢?对于医疗期期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员工医疗期的工资怎么发?关于医疗期没有更新的法律规定,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期间的工资计算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伤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作不满2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期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期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满期6年不满8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期8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00% 。停止工作医疗期满6个月的,按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满1年不满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50%;满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 。但是如果企业或者地方标准高于这个标准的应该按照企业和地方标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4年12月1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636f70797a686964616f31333264663138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8,病假在医疗期期间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医疗鉴定吗合法吗1、病假所谓病假,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关于病假计算的问题,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2、医疗期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职工根据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及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享受如下医疗期待遇:企业职工应当享受的医疗期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享受医疗期的月数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5年以上6个月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5年以下10年以上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上海市的情形比较特殊,首先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五、六条的规定,2002年5月1日之前和之后签订的合同所适用的相关规定并不相同,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一) 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 。当时订立的合同在关于医疗期的问题上还需要区分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外商投资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一般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 。2.非外商投资企业 。主要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三条,其医疗期的确定主要依据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某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而言如下:(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期 。(二) 2002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 。适用《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5月1日之后续订的劳动合同医疗期的处理问题,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第一条的规定,《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确定医疗期 。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4、医疗期的延长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在上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延长医疗期的具体条件,即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另外,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2002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至于在这之前订立的合同,则应遵守《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1) 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2) 除此之外,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后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由其本人在医疗期内向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 。5、医疗期内累计病休时间职工若连续休医疗期,应当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若间断地休医疗期,则可以累计计算医疗期的时间 。依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有权享有的医疗期月数可以累计病休的月数3个月6个月6个月12个月9个月15个月12个月18个月18个月24个月24个月30个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例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四条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相同,如前述,2002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应适用此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沪劳保关发(2002)28号文《贯彻市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有关意见》之第二条:“根据《规定》精神,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上海市的规定对累计病休时间的计算期间是“本单位工作期间”,不同于劳动部之规定 。6、试用期内是否有医疗期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当享有医疗期 。又因劳动法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因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享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 。7、医疗期满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区分医疗终结发生在医疗期内还是医疗期满而有所不同: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医疗期满(仍未治愈),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待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二条) 。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上海市规定了职工医疗期超过规定时间时劳动关系的处理,目前关于此方面的规定主要参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2002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合同,亦应当遵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即《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后,不能上班工作的,视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这两项规定从立法精神上看基本上一致的 。8、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顺延根据目前《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也就是说,医疗期越过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则在这种情况下,在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能主张劳动关系的终止 。对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9、关于医疗期的一些特殊规定可以不限定医疗期的主体2002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 。可以高于法律标准约定医疗期的情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医疗期是限制修病假的期限,并不是实质性的具体日期,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期限内,休病假不能超过多少天的限制,你上面所说,3个月的医疗期,休15天病假,意思就是说,在三个月之内,病假不能超过15天,所以,你公司理解是错误的,9,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扩展资料待遇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病假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扩展资料: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参考资料: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_百度百科医疗期时间和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系的,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可以享受医疗期工资,如果是重大疾病可以享受医疗救济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数可以参考当地的《**省工资支付管理规定》里面的标准 。例如《河北省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第22条,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1.医疗期的确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 累计病休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病伤假期工资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修正草案》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扩展资料:《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参考资料:北大法律信息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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