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中关于麻醉药品使用期限的注意事项

1,处方管理办法中关于麻醉药品使用期限的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两年 。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中关于麻醉药品使用期限的注意事项


2,护士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一、麻 醉药品的存放1.具有生物学要求的药品,存放在冰箱 。冰箱温度保持在4-8℃,湿度保持在45%-75% 。2.贵重药品存放在特定的柜子内,并上锁 。3.毒麻药品放置在保险箱内 。4.夜班交班麻药双柜管理 。5.普通药品存放在药库内 。二、麻醉处方的管理1.为规范处方书写,减少处方漏开错开的现象,在严格执行国家处方管理条例下,我科实行电子处方打印单,提高了工作效率 。2.根据处方打印系统可以任意搜索查看所有处方单信息 。三、手术间抢救药品的管理为提高科室抢救效率,我们为每个手术间设立了一个抢救药盒,里面存放着抢救所需一切药品,无需出手术间即可取到所需药品 。四、麻醉文件的管理1.麻醉护士与夜班护士双方当面交接麻醉药品并签名 。2.麻醉医生领用或还回药品时双方当面点清药品并双方签名 。五、麻醉药品的质控1.给药品配备相应的标签,不同的药品采用不同的颜色,及时有效的防止了用药错误的发生 。2.每个月底麻醉护士对科室药品进行盘点,及时知道科室药品数量的变化,并采取对应的措施 。3.药品查询系统,可以随时查询科室药品使用情况 。4.抢救药盒有效期目录,是接近0-3个月过期的药品自动变为红色提醒,接近3-6个月过期的药品自动变为黄色提醒 。药品组麻醉护士只需要把替换的药品有效期及时更新在表格里面 。这样,有效的减少了反复核查药品有效期的工作量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中关于麻醉药品使用期限的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中关于麻醉药品使用期限的注意事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遗失需要到公安部门备案吗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规定》,印鉴卡遗失应该向卫生部门备案 。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中关于麻醉药品使用期限的注意事项


4,药事地方性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5,医院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的原料药实行什么管理 医院对药品的管理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三级管理)一级管理:麻醉药品和毒性药品的原料药 。二级管理:精神药品、贵重药品及自费药品 。三级管理:普通药品所以说,你问题的答案毫无疑问就是最高级别的“一级管理” 。6,当前我国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关于麻醉药bai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我国主要有如下法律法规:《麻醉 药品和du精 神药zhi品管理条例》、《麻 醉 药 品和精神 药品经营管理办法》、dao《麻 醉 药品和精 神 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版》、《麻 醉 药品和精 神 药 品运输管理办法》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权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7,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条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8,麻醉药品审方权 有相关的药学方面的本科毕业证是没有药品审方权的,对麻醉药品更没资格了,只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只有医疗机构的药师,在获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前提下,经卫生部门培训.考核通过后,在卫生部门备案后,才只能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审方权 。如果你不是医院的药师,是没机会也不可能取得麻醉药品审方权的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 处方的调----有规定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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