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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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领导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直辖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四)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六)采购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五条 (采购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委员会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系统;(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采购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益,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采购目录的编制)本市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定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委员会审议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推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地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八条 (采购目录的批准与公布)政府采购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采购目录于每年的7月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采购计划的编制)采购人中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中其他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应当编制专项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条 (采购计划的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的实施)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的方式)集中采购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定向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的组织)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或者由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办法,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申请)招标中介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采购的情形)单项采购金额或者一次批量采购总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不实行招标采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二)只有唯一的供应商;(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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