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 )


3,广东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何区别两个属于同一个条例,只是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是1998年出台的,后来修改过,最近一次修改实施是在2012年,名字就成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申张正义团队为你解答两个完全相同的条例能有区别吗【广东省工伤保险,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 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5,广东单工伤保险怎么交可以单独交工伤保险,规避用工风险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给江西远创人力:1、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 。3、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参保缴费之后如果有人员变动应在每月截止日期之前将变动人员名单送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员工初次参保缴费的次月新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注意在缴费之前发生的工伤和初次缴费的当月发生的工伤不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之内 。新公司没有办过的话按照你们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申报相应的材料就可以了,大概就是营业执照,公司账户等等,过去弄个开户手续很方便的为新进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话各地政策有点区别,一般来说工伤保险现在要求100%参保,并不想养老,医疗等需要申报名单,每月社保直接扣款的 。6,广东省工伤鉴定及赔偿条例广东省2004年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31个月,八级19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在破产清算时按工资同等顺序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7,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广东工伤条例广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并不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等同,凭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确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看单位有没有帮你买社保,如果没有就单位出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发工伤休息时间,工资待遇不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9,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总工会、有关企业协会意见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 。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伤残津贴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二十八条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自已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该怎么办全套办法都有了 。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 。都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最后按伤残等级确定补偿 。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关系,再看一下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肯定在这里面有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是关键,工伤得到了认定,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伤残等级可以根据诊断结论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自己做个初步判断,最终以劳动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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