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一方想离婚 一方不离婚怎么才能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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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女士,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浙江律师 。
被告:赵先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计律师,杭州律师 。
原告钱女士与被告人赵先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在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被告住所地虽分别在绍兴市和嘉兴市,但二人均已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居住多年了,经常居住地均在杭州市萧山区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4年了,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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