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1 , 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条的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 , 就适用该法 。

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 ,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 , 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 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 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 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 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 举办高等学校 , 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 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 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 , 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 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 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 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 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 , 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 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 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 , 依法自主办学 , 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 , 实行优势互补 , 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 , 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 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 , 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 ,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 , 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 , 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 , 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 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 , 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 , 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