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公务员假期规定公务员的休假制度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 。一、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 , 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 , 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 , 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 , 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 , 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 , 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 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 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 , 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 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国家规定公务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 年休假15天 。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 , 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 , 不得跨年度使用 。
2 , 公务员休假条例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 , 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 , 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 , 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 , 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 , 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 , 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 , 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 , 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 , 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 ,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 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 , 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 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 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 , 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 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 。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 , 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 , 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 , 也可以分段安排 。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 , 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 , 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 , 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 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 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 , 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 可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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