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归谁 女方提出离婚孩子归谁

本篇文章旨在详细梳理,解答离婚时“孩子到底归谁?”的问题,以及给想要争取抚养权的父母提供法律指南 。
首先,还请各位读者不要畏难,“孩子归谁”这个问题比“孩子是谁的”要简单,也更加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 。
当然,在办案过程中我也遇到过“我才不要”的父母,他们可能不太关心这个问题,不过每月扣除的抚养费会提醒他们还有(几)个孩子 。
对此,我更建议把“我才不要”换成“我才不生”,谢谢 。
01
构建一个家庭
谈论离婚事宜我不太愿意以真实案例展开,就让我虚构一个“不幸福”的家庭吧 。
为了具有“时代的前瞻性”,让我们来讨论一下这个复杂的“四孩”家庭:
男方江水水,女方叶火火,于20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生了大儿子江十九(19岁)、二女儿叶十三(13岁)、三女儿江小五(5岁)、小儿子叶蛋蛋(1岁半)四个孩子(纯虚构,不涉及女方生育年龄),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四个孩子应该归谁?
我自己杠自己一下:为什么不增加一段“腹中胎儿”的桥段,以“五孩”的极端场景上演悲惨戏码?
因为抚养权的争取是在离婚场景下,而《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悄悄塞个知识点~
下面,我们将四个孩子逐一进行讨论 。
02
江十九(19岁)
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大儿子江十九已经年满18周岁,成为了一名成年人,已经不涉及“跟谁”的抚养权范畴 。
这是否意味着江十九就“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那得看父母了 。
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 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3条)
那在读大一的江十九是否能算“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呢?不算 。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1条)
江十九说:“大学也不是我想读,是我妈非让我读的,也是非因主观原因!”
由于我国法定的抚养费期限一般支持到子女18周岁,所以就以高中为界限 。但是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先由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如果父母愿意支付到大学毕业,当然是没问题的 。
所以,十九,生活费且拿且珍惜吧,多少都是父母的爱 。
03
叶十三(13岁)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所以我们恭喜叶十三,年纪轻轻就享有了法律规定的选择权,想跟谁就跟谁,法律会尊重她的真实意愿 。但也因为她还没有成年,就不能像成年人大哥江十九一样“我全都要”了 。
叶十三说:“可是我想跟爸爸一会,又想跟妈妈一会,怎么办呀?”
如果江水水和叶火火能够达成协议,轮流抚养叶十三的,法院也会支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0条)
如果在诉讼时,面对可怜的叶十三,这对无情水火夫妇仍然都拒绝抚养的,法院就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0条)
所以,十三,你要坚强,快快长大 。
04
江小五(5岁)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处理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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