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晓明,企业之间可以借款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奚晓明关于 商事审判几个法律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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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企业之间可以借款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奚晓明关于 商事审判几个法律适
  • 2 , 未登记物权诉讼时效
  • 3 ,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能否分割
1 , 企业之间可以借款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奚晓明关于 商事审判几个法律适企业之间借款 , 现在掌握为有效 , 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 超过部分无效 。或许可以 。【奚晓明,企业之间可以借款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奚晓明关于 商事审判几个法律适】
奚晓明,企业之间可以借款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奚晓明关于 商事审判几个法律适


2 , 未登记物权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具体阐述如下:一、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限于请求权 。因为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但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的规定 , 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符合诉讼时效客体权利的特征 , 其以财产权利为内容 , 不具有支配性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 , 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 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 , 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理由如下:第一 ,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 , 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 。只要物权存在 , 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 。由于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因此 , 作为物权的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 , 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第二 , 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对物的圆满支配 , 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特有方法 。如果物权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 但是物权继续存在 , 这将使物权成为一种空洞的权利 。换言之 , 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 , 罹于时效 , 无异于剥夺了物权人的支配力 , 必将引起变态物权的出现 。物权请求权的真正含义可以用个简单的例子来比喻 , 一件物品 , 无论经过多少年 , 无论辗转至多少人之手 , 只要占有该物品的人没有支付对价 , 不成立善意取得的情况下 , 物品的所有人都有权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 , 无权占有人必须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讲到“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 , 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 , 只要物权存在 , 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 。物权为支配权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 , 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而且 , 在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形下 , 如规定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 则将出现物权人虽享有物权、但在物权被侵害时 , 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使其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 导致物权成为空洞权利的问题 。”3、物权请求权被侵害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 第83条规定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 , 物权在遭受侵害时 , 物权人有权要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 是物权的一个作用 , 不是由此所发生的独立权利 , 因此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物权本身一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们认为 , 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物权人的根本利益 , 在标的物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 , 如果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 则尽管其享有所有权 , 但由于其无对该标的物进行支配 , 享有其利益 , 故该物权实为空洞权利 , 不能保障物权的合法行使 。由于我国现行法上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比较短 , 又没有取得时效制度 , 如果也同样毫无例外地适用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 , 将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 甚至鼓励巧取豪夺等行为的发生 , 故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二、物权所有人基于物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 , 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原物返还给物权人 。无权占有人在不成立善意取得 , 又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而合法的占有和所有该物 , 其根本没有理由和合法的依据占有他人财物 , 这好比强盗或者是无赖的行为 , “拿了人家的东西就死活不还回去了” , 法律上怎会纵容这种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呢?如果这样的理论占得住脚 , 那么就给有些意图侵犯别人财产权的人留下一个天大的机会 , “只要我拿到别人的东西 , 经过20年就是我自己的” , 如果这样的理论成立 , 岂不是天下大乱 , 巧取豪夺之人就会大行其道 。综上 , 诉讼时效制度根本不能适用物权请求权 , 物权所有人的支配权和排他性权利应当得到法院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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