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华为他人利益,以身赴险,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予以弘扬 。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社会所倡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彭某保、李某波为房屋的直接使用者,二人应承担较多的补偿责任 。案涉连体板房为某街道办事处所有,彭某保、李某波等征拆户系因政府项目征拆,由某街道办事处安排在事故发生地点居住,故陈某华的行为除避免某街道办事处的财产损失外,亦避免了密集居住环境下潜在的人身伤亡风险,作为财产所有者,亦作为安全监督管理者,某街道办事处均为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一审判决金额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故判决彭某保、李某波共同补偿原告30万元,某街道办事处补偿原告20万元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见义勇为是道德高尚的行为 高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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