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男子违规遛狗被行政处罚?你还视犬规于无故吗?(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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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
1、严格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 。《养犬条例》规定,公民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超养一只罚款1000元 。
2、犬只应佩戴智能犬牌 。在宠物饲养许可上,以前的犬牌更新为智能犬牌,配备电子标识管理制度 。《养犬条例》中提到,相关部门应当实现犬只的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智能犬牌发放和电子标识植入在同一场所办理 。
3、牵引绳不得超过2米 。《养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民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用2米以下犬绳牵领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怀抱犬只或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等 。
4、遗弃犬只罚款1000元 。《养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若发现遗弃犬只者,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吊销养犬许可,五年内不予许可养犬 。
5、外地狗回家“长住”也要办证 。《养犬条例》规定,携带未在本市取得许可的普通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逗留时间拟超过3个月的,应于1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 。携带未在本市取得许可的普通犬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且超过3个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罚款1000元 。
6、对他人造成损害需先付医疗费 。《养犬条例》要求,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 。放任饲养、经营或者管理的犬只经常发出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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