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心市区骑电动车须戴头盔 泉州电动车挂牌( 二 )


我市着力在既有道路空间资源条件下,开展路权基础设施的恢复和路权管控保障方面的改造提升,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完成市区湖心街、田安路、津淮街等道路非机动车道的改造,其他路段的非机动车道的改造以及路权的提升工作也在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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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公共场所的电动车要按规定停放
车辆停放
不得随意停放 禁止在安全出口处充电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市民会觉得电动车体积不大,随便停放一下不碍事 。《办法》在车辆停放上做了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车辆停放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按统一朝向依次停放 。未设置停放地点的,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划定禁行区域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划定的禁行区域周边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车场 。
值得注意的是,在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施工地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道路有障碍物的对面一侧;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的出入口处或者消防队门前;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停放的其他地点,都不能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否则将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
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和消防验收方面,《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同时禁止公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充电 。
共享电单车
明确投放标准 共享电单车违法也会被罚
而对于共享电动车,《办法》明确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共享电动车监督管理的职责和其制定共享电动车管理办法的任务 。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车辆投放标准、停放规范、调度规范等规定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已经着手为共享电动自行车办理上牌登记,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违法的驾驶人同样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
《办法》鼓励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根据需要为共享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保险 。
近年来,从事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呈上升趋势,为了有效减少这些从业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现象,《办法》纳入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此类企业对下属从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负有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并鼓励企业建立对从业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 。
通行规定
此次施行的《办法》,最受市民关注的就是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 。《办法》中指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已满16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二)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三)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按照本省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四)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载人载物应当符合规定;
(五)电动自行车实行右侧通行,不得逆行;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应该在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六)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要求;
(七)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同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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