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 。
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第三十五条
【北京养犬管理条例2020?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
推荐阅读
- 天水禁养犬名单?天水禁养狗吗
- 酒泉禁养犬名单?酒泉禁养狗
- 海南禁养犬名单?海南禁养狗狗的名单
- 冬残奥史上从此烙下北京时间 北京冬奥会举办时间和地点
- 他是北京四中的鬼才 北京四中高考成绩
-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 七台河禁养犬?七台河禁养什么狗
- 金昌禁养犬?金昌禁养什么狗
- 吐鲁番禁养犬种名单?吐鲁番禁养狗狗的名单
- 武威禁养犬名单?武威禁养狗狗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