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犬管理条例2020?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四 )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 。
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第三十五条
【北京养犬管理条例2020?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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