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养犬管理条例2020?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 )


除被没收的犬外,犬自收留之日起十日内可以被认领 。超过十日无人认领的,可以由有饲养条件的人领养 。无人领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五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及时将犬送交犬留置所,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养犬人丢失养犬许可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
第四章:养犬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养犬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
(二)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
(三)依照公约或者规约可以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惊扰他人 。
(四)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
(五)应当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
(六)不得在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
(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的犬 。
(八)应当及时将死亡犬送到指定的场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埋葬 。
(九)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十)履行养犬的其他义务 。
第十七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验,确诊患有狂犬病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民间的犬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的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逾期不为犬注射狂犬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未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无证养犬的,没收其犬,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被没收的犬由公安机关在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的;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养犬人未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犬管理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附则
【沈阳养犬管理条例2020?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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