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接到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
第二十六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贵州养犬管理办法?贵州养犬管理条例2019】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推荐阅读
- 河北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 天津养犬管理条例2020?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 上海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养犬管理规定2019
- 安徽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安徽省养犬管理条例
- 河南养犬管理条例?河南养犬管理规定
- 喀什禁养犬名单?喀什禁养狗
- 北京养犬管理条例2020?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 天水禁养犬名单?天水禁养狗吗
- 酒泉禁养犬名单?酒泉禁养狗
- 海南禁养犬名单?海南禁养狗狗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