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的大型犬、烈性犬,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界定并公布 。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3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的《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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