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 。未接受免疫的犬只,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二)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
(三)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四)不得组织“斗犬”活动、不得虐待犬只;
(五)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养犬行为 。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儿活动场所;
(二)会展中心、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三)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场所;
(四) 商场、宾馆、酒楼;
(五)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
(七)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以外的单位和经营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决定其管理或者经营的场所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携犬进入 。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
第二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
【广西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广西养犬管理规定】(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只进入电梯间的,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给犬只喂食;
(六)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
第二十九条 携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 。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第三十一条 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自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不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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