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第一条 为加强对犬类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繁殖、交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市公安、畜牧、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组成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是犬类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犬类饲养、销售、养殖、展览、表演的审批,管理犬类留检所,负责对违章犬的处理,组织捕捉疫犬、野犬、无证犬;
(二)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疫病的防治,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销售,饲养犬类的检疫、预防接种和登记,《犬类免疫检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封锁、隔离、消毒等,进出口犬的检疫、免疫及诊疗服务行业的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的监测及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在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配合违章犬的处理和疫犬、野犬、无证犬的捕捉;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的登记注册 。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犬类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经常地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邯郸市主城区为重点犬类管理地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 。其它地区为一般犬类管理地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
经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可以参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
第六条 对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展览、表演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
第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的,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一)本市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准许养犬的个人,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到市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办理犬类免疫检疫证书;
(二)领取犬类免疫检疫证书后10日内持该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登记,办理《养犬许可证》,领取犬牌 。公安机关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三)定期到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防疫检疫 。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当将检疫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四)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养犬人持动物检疫机构的防疫检疫证明到市公安局年审 。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由县(市)公安局批准 。办理程序同重点管理区 。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当按时缴纳登记费、年度注册费及其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
防疫检疫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
犬类养殖场的收费标准,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户(院)内豢养 。一般管理区经批准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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