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犬管理条例( 三 )


第二十二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
经检疫诊断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本规定从事养犬等行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盲人自用导盲犬的,不受有关遛犬时间、地点、出入场所及交通工具的规定限制,并免收养犬管理费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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