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养犬管理条例

鹰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19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鹰潭市城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服务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鹰潭市城区包括月湖区、余江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江新区和龙虎山风景名胜区 。
第三条 鹰潭市城区养犬实行犬只强制免疫、登记管理制度 。鹰潭市城区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实施方案由公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辅助犬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条 月湖区、余江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江新区和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行政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月湖区老城区范围内25条主次干道、广场、公园的养犬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立由城管、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 。
(一)城市管理部门为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建立信息共享、协同服务机制,负责临时养犬登记管理,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劝导、规范及整治;收容移送流浪犬、无主犬;对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
(二)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
(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并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包括犬只周转、收容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 。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
(五)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依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养犬管理 。
(七)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中的各项经费保障 。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犬只周转(收容)场所设置用地的协调保障 。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社区、物业小区养犬的自治管理,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对居住区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纠纷,负责协助城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居民养犬登记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劝阻、举报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
第七条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市属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动物保护组织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和养犬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文明养犬行为 。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损坏公用设施 。
第九条 鹰潭市城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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