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张家界市养犬管理规定

张家界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犬只(军犬、警犬除外)的饲养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乡镇除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
第三条 城市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城管、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按下列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发放免疫证明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病人的诊治及人类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和疫情监测工作 。
(四)城管、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
已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由城管部门行使犬类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无证售犬、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城市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村)民应当遵守公约 。
第七条 城市区域内的机关、医院(动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
第八条 城市区域内的各机关、景区景点、车站、机场、市场、商店、饭店、宾馆、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休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禁止遛犬 。
第九条 禁止在城区内设办犬只养殖场(动物园除外) 。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以及盲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用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十条 养犬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前款(二)、(三)项的情况出具证明 。
第十一条 养犬者每户限养一只犬 。
养犬者申请养犬,应携犬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如实填写的养犬申请表;
(二)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家犬免疫证》;
(四)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犬只相片 。
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养犬者提交的资料十日内将资料核实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批准养犬,发给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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