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小型宠物有哪些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按照“限管结合、从严管理、文明饲养、严格自律”的原则,实行政府部门执法、两区负责、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户主自律 。
第三条市区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渤海路、长芦大道、海河路、迎宾大道以内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此区域内从事犬只饲养、交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除重点区域内以外的城市规划区为一般管理区,犬只的免疫、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新华、运河两区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包括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犬只的登记、年检、免疫、检疫等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公安部门负责狂犬、野犬的捕杀,以及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依法处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无证犬、违章携犬出户等行为的查处,以及对市区犬只管理状况的监督、评估和督查;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相关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具体由两区主管部门负责;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注射和狂犬病人的诊治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宠物医院及用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要经常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定期召集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制定公约,划定禁止溜犬的区域,并监督实施 。居民、业主应当认真遵守 。
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犬只排泄粪便的场所,并按审批程序申报收费标准 。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 。
第三章饲养与管理
第七条严禁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
第八条养犬实行登记年检、强制免疫检疫制度 。
第九条养犬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常住户口;流动人口有暂住证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户居住条件 。

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条居民饲养犬只,须携带《居民户口簿》、《暂住证》向社区居委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填写《养犬登记表》,由社区居委会审查同意后,携犬到动物检疫站进行检疫,到畜牧兽医工作站注射免疫疫苗 。经免疫检疫合格的,领取《宠物免疫证》和标牌;经免疫检疫合格后,养犬人持《养犬登记表》和《宠物免疫证》,携犬到当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对犬只拍照,领取《养犬登记证》 。
第十一条外地及境外携犬来沧逗留人员,必须持县及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口岸检疫部门签属的有效期内的检疫证明或免疫注射证明;无检疫证明和注射证明的,犬主要在进市后三日内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进行检疫和免疫注射,并领取《宠物免疫证》 。犬主需持《宠物免疫证》或检疫证明到逗留所辖区域的社区居委会办理《犬类临时逗留证》 。
第十二条犬只必须每年按规定注射狂犬疫苗和进行检疫 。
第十三条《养犬登记证》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年检一次,犬主必须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宠物免疫证》 。逾期不年检的,《养犬登记证》失效,由社区居委会注销其登记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