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邢台市养犬管理办法( 五 )


第四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未取得养犬登记证书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三日内办理养犬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犬,并责令养犬人三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支付代养费用 。逾期仍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强制收容 。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变更、注销等有关手续的,视为违章养犬,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三条 对犬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拒不清除的,由城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养犬人未按规定对犬进行免疫、检疫的,由畜牧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畜牧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养犬人不按照规定处置死亡犬的,由畜牧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养犬人擅自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犬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由畜牧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诊疗活动的,由畜牧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畜牧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犬诊疗活动的,由畜牧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养犬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章养犬导致人群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从事养犬管理(含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或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等事项的;
(二)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将没收的犬据为已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者不相互配合、不及时反馈信息或者移交有关案件的,以渎职、失职论处,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