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

山西省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
本市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 。
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负责犬只收容所的建设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养犬和饲养禁养犬等违法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捕捉无主犬、流浪犬,捕杀狂犬,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等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携犬外出、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养犬行为以及捕捉无主犬、流浪犬和捕杀狂犬等行为 。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的设立、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工作,核发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犬只无害化处理并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行为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犬只交易市场的工商登记,对犬只养殖经营者和犬只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监测狂犬病疫情等 。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养犬公约,引导和督促养犬人依法履行犬只免疫、登记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动物保护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倡导建设无犬只文明小区 。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和年检
第八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禁止繁殖、经营禁养犬 。
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登记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本区域有固定居住场所 。
第十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养犬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实行圈养;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公共写字楼、居民小区以外 。
第十一条 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
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确定的免疫点实施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并取得免疫证明 。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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