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犬管理规定2020?2020廊坊养犬管理办法

廊坊市养犬管理规定2020第一章 总则
【廊坊市养犬管理规定2020?2020廊坊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开办犬类饲养场、繁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 。
第四条 养犬工作实行饲养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的原则 。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并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 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 , 具体负责执法联动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
第六条 饲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 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负责养犬登记 , 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 收容无主犬 , 组织捕捉野犬、疫犬 。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及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
广阳、安次区人民政府以及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本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 , 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 应当做好养犬管理以及卫生防疫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养犬规范管理工作 。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 , 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制定公约 , 并组织监督实施 。
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一条 市区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定期检疫制度 。
第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养犬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居所 。
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的居民 , 每户限养一只犬 , 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饲养的犬生产幼犬的 , 饲养人应当在90日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类留检所 。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程序 ,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确定禁养犬的具体标准和品种 ,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 居民个人申请养犬 ,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居民在养犬前 , 其养犬条件应当经过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 。对符合养犬条件的 ,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 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
(二)饲养人应当自取得同意养犬证明之日起15日内 , 持证明、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设立的免疫检疫点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犬检疫 。经免疫和检疫合格的 , 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动物免疫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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