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

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养犬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养犬坚持以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为前提,以不危害人身健康和损害城市形象为保障,坚持依法规范、全民参与、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养犬管理工作在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实施管理,履行相关的权力与义务,承担管理责任 。
卫生、动监、工商、城建等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
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民委员会需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
第六条 在城市市区内,个人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由县(含县级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
(二)居住地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
(三)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四)犬的照片 。
第七条 城区内不得批准和设置养犬基地,严禁饲养大型犬,限定并控制饲养体高不超过0.35米的小型犬 。
第八条 单位豢养军用犬、警犬、科研用犬、护卫用犬以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应经市公安机关批准 。
单位豢养特种犬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管理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养犬管理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支付 。
居住市区以外的农村养犬户不收取管理费,但必须由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定期全部进行狂犬病免疫,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免疫费 。
第十条 获准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到动物防疫机构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核领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后的犬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到发证部门登记注册;
(三)变更住址的,应在住址变更后15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车站、公园、广场、码头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五)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指犬吠、向户外排放犬洗澡污水及粪便、将犬拴养在户外或楼内公共过道而对他人造成影响),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当地公安派出所应责令改正 。不听劝阻者,随时收回批准证件;
(六)当犬伤人时,犬主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立即将犬送动物防疫机构检查,如确定为狂犬病患犬应立即捕杀,并远离水源和居民住地实施彻底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七)《养犬许可证》及犬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到发证部门补领;
(八)准养犬死亡、宰杀、出售、转让须在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九)准养犬繁殖时,豢养者须在幼犬出生后5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 。新生幼犬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应在30日内处理;
(十)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不包括为病犬治疗、健康检查、注射疫苗、登记注册或购销犬,因上述活动携犬出户时,必须抱领或装在笼内,不得牵领)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拴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携犬证牵领,犬在户外排泄粪便必须立即清除 。

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含街巷、广场、停车场等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两侧屠宰犬 。收购、销售和运输活犬及犬类产品的,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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