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养殖、销售和管理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公民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市容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组织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与管理,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的发放;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狂犬病人的诊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捕杀野犬 。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和卫生防疫的宣传工作 。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
居(村)民、小区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
第七条 阜城城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各县(市)的城区列为重点管理区,禁止违规养犬和进行犬类交易 。
重点管理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车站、机场、广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
重点管理区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进行犬类免疫注射后实行圈(拴)养 。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列为犬类限养区 。对于狂犬病流行的乡村禁止养犬 。
限养区内的居民确需养犬的,必须向所在地的乡镇畜牧兽医管理机构申请养犬登记,由乡镇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犬类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系挂免疫标牌 。
限养区内的居民,每户可以饲养1只犬,但必须实行圈(栓)养,不得携犬进入重点管理区 。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1只成年体高不超过40厘米高的小型犬、观赏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长期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居民在养犬前,应当征得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养犬人应当与居民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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