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许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 , 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限管结合的方针 , 政府部门管理 , 基层组织配合 , 社会公众监督 , 养犬人自律 。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畜牧、卫生、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
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 , 各负其责 。
(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的日常工作 , 具体负责养犬登记 , 处理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
【许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 , 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 应当做好有关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
第六条本市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许昌县城区为重点管理区 , 其他县(市)为一般管理区 。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 , 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 , 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
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由公安机关予以确定 。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禁止养犬 。
第八条市区和各县(市、区)城区主要道路禁止遛犬 。主要道路名录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 向社会公布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禁止遛犬范围 。
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 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需要养犬的单位和公民 , 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
第十条公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

许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在重点管理区内 , 每户只准养一只犬 , 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 , 由公安机关确定 , 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二条养犬人进行养犬登记后 , 应携犬到畜牧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 , 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 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 。
第十三条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 , 应当到新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
第十四条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 , 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 , 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 , 并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五条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 , 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
第十六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 , 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养犬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 不得再养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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