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养犬管理规定

濮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 保障公民人身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域(简称“限养区”) 。限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华龙区人民政府 ,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确定并公布 。
本市限养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养犬行为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 , 建立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 。限养区内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严格限制犬只养殖场设置 。
第四条 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建立由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 明确任务分工 。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的登记、办牌 , 犬只留检、周转(收容)场所的设置 , 狂犬、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的处置及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牵头修订和完善养犬管理相关制度 , 受理养犬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 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宣传活动 , 统一制作犬只标牌资料;定期组织召开协调机制会议 , 及时通报情况信息 , 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
(二)公安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和种类;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 ,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免疫管理 , 负责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 负责统一印制犬只免疫证和免疫档案 。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包括犬只周转、收容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 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负责对犬只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 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 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
(六)相关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经费保障 。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犬只周转(收容)场所设置用地的协调保障 。
(八)宣传部门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 , 倡导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
(九)华龙区人民政府 ,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养犬管理属地责任 , 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 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 , 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个人在限养区内养犬 , 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

濮阳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六条 实行养犬登记挂牌制度 , 按下列规定进行申请登记:
【濮阳市养犬管理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 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 , 应当到设有“免疫、登记、办牌”一站式服务点的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 取得犬只免疫证 。并在植入电子芯片后 , 领取犬只登记牌 , 做到“一犬一牌一号” 。免疫间隔期满 , 需要再次接种疫苗的 , 犬主凭犬只登记牌即可实施接种 。对不符合条件的犬只 , 由犬主自行处置 , 不得饲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