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逐步消灭狂犬病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狂犬病预防控制及犬只饲养、管理等活动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预防控制狂犬病 , 以预防为主 , 实行犬只综合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工作的领导 , 建立由公安、城管执法、卫生计生、农业(畜牧)等部门参加的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工作协调机构 。
公安部门是限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 其他职能部门实行分工责任制 。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本市实行养犬注册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 。
第六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具体负责犬只登记和年检 , 办理《养犬登记证》 。
(二)建立犬只档案管理体系 。
(三)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 。
(四)查处流浪犬、无主犬、疑似病犬、伤人犬等 。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
(一)查处敞放犬只 。
(二)查处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
(三)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
(四)在公共场所规划和制作狂犬病防控宣传专栏 。
第八条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人用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的供应和接种工作 。
(二)加强规范化犬伤门诊建设工作 , 做好狂犬病暴露后的医疗救治 。
(三)指导开展狂犬病疫情处置和应急防控 。
(四)负责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
第九条 农业(畜牧)部门职责:
(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 。
(二)设立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 , 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 , 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 办理《犬只免疫证》 。
(三)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 。
(四)确定凶猛犬的品种 , 并向社会公布 。
(五)开展犬只养殖、免疫及疫病监测预警、预报 。
第十条 工商部门职责:
(一)对犬只交易及养殖经营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
(二)规范经营行为 , 依法查处犬只交易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 取缔无照经营 。
第十一条 宣传、教育、财政、文广新、食品药监等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防控和管理工作 。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对无主犬、流浪犬、凶猛犬进行犬只集中整治 。
(二)负责组织开展文明养犬及狂犬病等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 , 对养犬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 , 就规范养犬行为依法制定公约 , 并监督实施 。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
第三章 一般管理
第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尊重社会公德 , 遵守公共秩序 。确保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 , 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和破坏环境卫生 , 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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