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中心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养犬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养犬管理领导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和环卫服务企业协助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和养犬纠纷调解、违法养犬行为制止等工作 。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日常管理、狂犬捕杀、违法违规养犬行为查处等工作 。
第六条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社会公德宣传教育 。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
第八条 养犬管理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具体范围划分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会同市公安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九条 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养犬登记申请及时审核 。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卡》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一律不得向养犬人收取任何登记费用 。
第十一条 养犬人居住地或单位住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卡》和犬牌到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犬只死亡或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卡》和犬牌到原办证或变更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放弃饲养的,养犬人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卡》和犬牌到办证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养犬单位名称)、住址(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犬龄、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卡》号码和注销情况;
(四)注射狂犬疫苗时间;
(五)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办法受到的处罚记录;
(六)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统一监制《养犬登记卡》和犬牌,市农委负责统一监制免疫登记证 。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犬只免疫登记证、《养犬登记卡》和犬牌;禁止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犬只免疫登记证、《养犬登记卡》和犬牌 。
犬牌、《养犬登记卡》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
第三章 养犬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有独立居所,持有犬只免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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