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二 )


(三)驱使犬类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本通告发布之前的犬只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
免疫咨询电话市农业局:0818—2521526
举报投诉电话市公安局:110 市城管执法局:0818—2383110
【达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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