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养犬管理条例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领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犬只养殖场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个人、单位(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养犬登记,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收容犬只,扑灭狂犬,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犬只的检疫工作和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和养犬影响市容、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
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需要的经费保障 。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本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记录、报告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宣传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 。
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狂犬病防治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和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养犬知识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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