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养犬管理条例( 二 )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 , 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 , 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 , 开展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 。
第八条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 制定行业规范 , 开展宣传教育 。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电话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公安、畜牧兽医和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 ,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对制止犬只伤人、举报严重违法养犬行为、提供无主犬只线索 , 经查证属实的 , 公安机关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 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 , 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 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 , 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 , 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 取得养犬登记证 。未经登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 , 并会同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措施 , 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与养犬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 。
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 。
第十二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 , 每户限养一条 。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 , 可以继续饲养 。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 , 可以继续饲养 。
大型犬只的标准和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 , 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相关行业协会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调整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养犬个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的养犬登记办理场所 , 或者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居住证等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五条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护卫工作需要;
(二)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五)护卫场所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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